2014 年 12 月 30 日,外交与国际合作部长和司法部长与经济与财政部长达成一致,提出了第 2014 号法案。 2801 号议定书,内容涉及“批准和执行下列议定书:a) 关于修订 2013 年 6 月 24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 15 号议定书;b) 关于修订 2013 年 10 月 2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 16 号议定书”。
该法案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获得众议院批准后,提交共和国参议院审议(法案编号 2921),并交由第二和第三联合委员会(司法、外交事务)审议(2017 年 10 月 3 日)。
直到几天前,意大利进程的结束才代表着该议定书生效的最终条件,该议定书已由理事会 18 个成员 瑞典电报号码数据 国签署,其中 9 个国家已交存批准书: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立陶宛、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事实上,第 16 号议定书的全面实施需要至少十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后三个月的时间。
然而,2018 年 4 月 12 日,法国通过司法部长 Nicole Belloubet 在哥本哈根交存了第 16 号议定书的第十份批准书。因此,这是第十份批准书,它促使议定书生效,议定书将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最终生效。
导致第 16 号议定书获得通过的进程首先源于人们普遍意识到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运作困难,由于提出的上诉众多,从而造成积压,有可能认定违反了《公约》承认并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公民享有合理审判期限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 款)。
发现第 14 号议定书对上述问题提供的答复不足。 14 并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如规定由一名法官负责裁决明显不可受理的案件,或在未对上诉人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宣布上诉不可受理,或再次增加仅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权力,以及条款构成的模式的低效率。 47、48 和 49 欧洲人权公约》促使部长委员会考虑引入新机制的可能性。
为此,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2005年5月15日至16日于华沙举行的会议上提名成立的一个智者小组,于2006年11月15日起草了一份报告,建议制定一份文件提交给各国终审法院,以建立和扩大与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对话,减少向该法院提起的上诉数量。
继因特拉肯会议(2010 年 2 月)和伊兹密尔会议(2011 年 4 月)发表正式声明后,2012 年 4 月的布莱顿会议邀请部长委员会在 2013 年底前通过《欧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议定书文本由人权指导委员会 (CDDH) 起草,提交给法院改革起草小组 B (GT-GDR-B),连同解释性报告一起提交部长委员会最后通过,委员会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通过,并最终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在斯特拉斯堡开放签署。
这导致引入了国家法院与斯特拉斯堡法院之间的一项新合作文书,旨在根据《欧洲联盟法院条例》第 14 条在初步提交的基础上建立咨询管辖权。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