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研究法律学科的人都知道,活着的人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参照点;他知道人承担着任何规范建构的明显主体的功能。学者喜欢引用耶林的一段话:没有法律,人就会沦为动物,而且,如果人们像经常重申的那样认为法律是人的问题,并且法律出现在人聚集的社会中,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这就是传统的对法律主题的思考的背景。在法律上,人有自然人和法律主体之分。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这种情况与出生时获得的法律能力有关。在形成了这一第一个观察结果之后,我们很容易强调生物生命与主观性之间的联系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关键要素。安杰洛·法尔泽亚 (Angelo Falzea) 写道,简单的人性“足以使主体成为受该体系保护的所有合法利益的潜在承担者,以及一系列与其人格直接相关权利和保障的持有者”(A. Falzea,条目“能力 (一般理论)”,载于《目录》第六卷,米兰 1960 年,第 12 页)。主体与人之间的同一性是 澳大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如此明显,不值得解释,因此很容易理解,围绕非人类主体性的中心争论如何被限制在法人的狭窄范围内,并因此通过复杂的理论构建来证明或否认法人的人格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必要记住,所谓的否定集体实体的论点排除了实体可以被主体化,并同意法律的真正主体是利用它们的人。
嗯,根据已经报道的内容,如果我们记住,正是将整个法律现实集中在活着的人的现实上,才奠定了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源,也就是说,将人类意识之外的任何东西都降格为“事物”的性质,这并不夸张。
如果所说的都是不言而喻的,那么法学家就不能不为自然领域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中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主题“扩张”感到困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截然不同的体系中发生的近期法律事件才具有相关性。
2017 年 3 月 20 日,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印度奈尼塔尔)通过了一项命令,宣布恒河和亚穆纳河“呼吸、养育并与从高山到大海的不同社区共存”,因此“授予生物人/法人地位具有最大利益”。因此,这两条河流、其支流、溪流以及从中连续或间歇流出的任何自然水体均被宣布为法人/法人/生物实体, “拥有生物体的所有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Mohd. Salim 诉北阿坎德邦及其他人。2014年令状请愿书(PIL)第 126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随后,同一法院又作出了第二次更有据可查的宣告,确立了喜马拉雅冰川(特别是恒河和亚穆纳河的支流恒河和亚穆纳河的支流恒河和亚穆诺特里河)的法人地位(Lalit Miglani 诉北阿坎德邦及其他人案。2015 年令状请愿书(PIL)第 140 号,2017 年 3 月 30 日)。印度发生的事情与新西兰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提出的解决方案非常相似,该法律根据国家与毛利人之间先前达成的协议,承认T河和Awa Tupua(毛利人给旺格努伊河起的名字)为法人,因为它与在那里建立的土著群体有着神秘的结合(旺格努伊河索赔解决法案,2017年3月16日,2017年法案,2017年公共法案第7号,批准日期2017年3月20日)。最后,就拉丁美洲的情况而言,值得强调哥伦比亚宪法法院2016 年 11 月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根据宪法、国际法和生物文化法原则,宣布“阿特拉托河、其流域和支流是国家和各民族享有保护、养护、维护和恢复权利的实体”(Expediente T-5.016.242,判决 10/11/16)。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裁决并非首次将自然权利付诸实践。 2011 年,厄瓜多尔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当时,洛哈省法院刑事法庭就一项保护行动作出了裁决两名土地所有者起诉省政府阻止一项改变河流走向的道路项目,认为这侵犯了自然生存和维持其生命循环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承认了保护当代和子孙后代利益的重要性(Wheeler v. Director de la Procaduría General del Estado de Loja,Juicio No. 11121-2011-0010)。